泰山財險鄂爾多斯中支違法被罰款18萬元 虛列費用補貼手續費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鄂銀保監罰決字〔2021〕6號)顯示,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存在虛列費用用于補貼車險手續費的違法違規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一條,鄂爾多斯銀保監分局對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中心支公司罰款18萬元,對杜俊林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5年2月15日,中國保監會內蒙古監管局發布《關于杜俊林任職資格的批復(內保監許可〔2015〕148號)》稱,核準其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天眼查顯示,泰山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經中國保監會同意組建,由山東省內16家國有大型骨干企業發起設立的全國性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注冊地在山東的首家保險法人機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0.3億元,注冊地為山東省濟南市。公司業務范圍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中國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山東高速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持股19.70443%,第三大股東為山東省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5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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