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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濟大學教授黃運成:董監高對于“披星戴帽”公司極低的信披合格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21-12-08 11:01:23來源:新華財經

作者:中國證監會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同濟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黃運成

新華財經北京12月8日電 題:董監高將個人利益凌駕于公司利益之上是184家公司被實施*ST和ST的根本原因

盡管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盡責和勤勉義務,但現實中也不乏董監高違規行為的發生。本篇以A股市場中被實施*ST(退市風險警示)和ST(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司為樣本,分析被實施*ST和ST的公司的市值分布,揭示董監高在公司被實施*ST和ST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

截至2021年10月31日,A股被實施*ST和ST的公司共有184家,其中被實施*ST的公司有106家,被實施ST的公司有78家。

按市值區間分類,①第一類公司(市值在1000億元以上)共0家,數量占比0%;②第二類公司(市值在500億元~1000億元)共0家,數量占比0%;③第三類公司(市值在100億元~500億元之間)共10家,數量占比5.43%;④第四類公司(市值在50億元~100億元之間)共16家,數量占比8.70%;⑤第五類公司(市值在50億元以下)共158家,數量占比85.87%。

從市值分布上看,被實施*ST和ST的公司,近95%市值低于100億元。

在2020和2021年被實施*ST的上市公司中,屬于財務類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有101家,數量占比95.28%;屬于規范類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有5家,數量占比4.72%。可見,絕大多數被實施*ST的上市公司是由于財務類原因而被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

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主要有三種原因:最近一個會計年度,①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億元;②期末凈資產為負值;③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無論是以上三種原因的哪一種,都反映了上市公司存在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風險。除去經濟、市場環境等外部因素,究其內因則都與董監高的不規范行為和經營管理能力差密切相關。

在2021年已公布數據的A股公司中,信息披露合格率為96.29%;而被實施*ST和ST的公司里,信息披露合格率僅有46.20%。

董監高對于前述被實施*ST和ST公司極低的信披合格率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追溯信披違規的根本原因,恰是董監高將個人利益凌駕于公司整體利益之上。

對2020和2021年上市公司董監高因違規被處罰的次數進行統計,A股上市公司近兩年董監高平均違規0.95次;被實施*ST和ST的上市公司董監高平均違規8.34次,違規次數遠高于A股上市公司均值。可見董監高的不規范行為是上市公司被*ST和ST的根本原因。

綜上,董監高不應越過行為規范的紅線,完善信息披露,才是上市公司發展行穩致遠的根本。

關鍵詞: 同濟 合格率 大學教授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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