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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天琦:“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

2022-02-08 18:11:04來源:中證網

新華財經北京2月8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日前在《中國金融》上撰文指出,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金融產品是“專賣品”,不是任意機構都可以賣,不是想賣給誰就賣給誰,也不是誰想買就能買(“合格投資者”概念)。“大V”通過社交媒體帶貨銷售金融產品必須持牌,否則屬非法金融活動。

“金融牌照有國界。”孫天琦表示,擴大金融業開放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但境外機構在境內展業必須遵守境內監管規則。已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必須持境內相關牌照合法合規經營。境內禁止的金融業務,以及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境外機構不得在境內經營。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禁止的、未對外開放的金融業務或者僅持境外牌照在境內展業,屬非法金融活動。

孫天琦強調,國內大部分中小機構的牌照也有地域限制。金融機構若僅持有可在一定區域內展業的牌照,不能在全國展業。全國性金融牌照只能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

部分金融產品或服務僅能面向特定對象提供,數字環境下也要堅決落實,不能全網無差別銷售。孫天琦指出,面向特定對象銷售私募類產品應做到以下三點。一是銷售必須持牌。對于非持牌的互聯網平臺沒有通過持牌機構頁面而是直接展示或者介紹、推介私募類產品的,應從嚴認定為非法從事金融產品銷售活動,依法嚴查重罰。二是特定對象可見的要求不宜放松。私募類產品不應在網上無差別宣傳,不能讓所有人都可看,只能特定對象可見,網上“特定對象”確定規則應該審慎,不能忽視。三是購買環節合格投資者認證是關鍵。線上線下的合格投資者認證要一致。金融機構與代銷機構之間的責任劃分要清晰。

此外,孫天琦表示,數字經濟條件下,金融牌照的地域邊界和客群邊界的實現,需要監管部門下功夫。功能監管要落地,不能說“牌照不是我發的,不歸我管”,人在“陣地”在。打擊互聯網平臺上的違法違規行為,一定要“打早”“打小”,因為互聯網上的散播、擴張速度很快。如果事前反應慢、事后被動處置,那么事后處置的公共資金的成本,個人消費者、個人投資者的財務成本,以及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的資源耗費等成本將會很大。對于違法違規、非法金融活動必須重罰,嚴格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關鍵詞: 社交 金融 媒體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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