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風險】江煤銷售公司訴宣禾能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

2022-03-01 15:29:12來源: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

根據安源煤業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額(萬元)進度
2022年3月1日江西煤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4331.5000一審判決
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江西煤業銷售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江西宣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2013年3月起,江煤銷售公司與宣禾能源公司雙方開展電解銅交易業務,江煤銷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采購電解銅,銷售至案外人江西創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豐公司)。江煤銷售公司與宣禾能源公司、創豐公司先后分別簽訂三份《購銷合同》。上3述業務交易模式為:江煤銷售公司委托宣禾能源公司將貨物直接交付給創豐公司;結算方式為: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銷售公司開具銷售發票后,江煤銷售公司向宣禾能源公司支付款項;后江煤銷售公司向創豐公司開具銷售發票,創豐公司按約定向江煤銷售公司支付款項。在上述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江煤銷售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創豐公司未按約定及時向江煤銷售公司支付貨款。2017年3月28日,江煤銷售公司將創豐公司及為其擔保的江西朝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宣禾能源公司、涂勇斌、趙哲訴至南昌市中院。具體詳見公司于2020年6月3日披露的《安源煤業(600397)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及結果的公告》(2020-024)。

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宣禾能源公司向江煤銷售公司返還款項4,331.50萬元;本案訴訟費等費用由宣禾能源公司承擔。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

1.被告宣禾能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煤銷售公司返還款項43,315,000元;2.駁回原告江煤銷售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被告的影響有:

因本案判決尚未生效,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涉訟事項,切實維護公司和股東的經濟利益,并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執行情況如下:

20210709:2021年7月1日,南昌中院受理了本案。 20220301:2022年2月18日,南昌市中院作出(2021)贛01民初703號民事判決

關鍵詞: 買賣合同糾紛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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