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風險】廣西偉茂商貿訴廣西南百超市合同糾紛

2022-04-13 15:21:49來源: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

根據南寧百貨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額(萬元)進度
2022年4月13日廣西偉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南百超市有限公司890.0000二審審理中
基本情況如下:

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簽訂《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原告提供南寧市地洞口路12號家萬福商業廣場的第一層至第三層房屋作為合作經營場地,并提供可用的設備和設施;合作經營期限12年;合作經營期間,原告投入的房屋、設備等資產,應由被告在每月月底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向原告支付15萬元使用費:雙方以每個月為一個會計核算周期,雙方財務人員進行財務數據的簽章確認: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被告應自解除之日起30日內返還房屋,逾期返還房屋的,應按同期地段房屋的市場租貨價格的二倍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費: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被告應組織清算。雙方還對其他合同內容進行了相應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房屋及設備交給被告使用,被告也入場進行了經營,并交納房屋、設備使用費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以后,被告一直未能按照約定支付上述費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即未進行清算,也未辦理交接手續,且一直派人守住經營場地。2018年2月3日,為保全證據,原告帶領東博公證處工作人員到雙方合作場地,對場地的現狀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并形成了《公證書》(【2018】桂東博證民字第602號)。公證完畢后,原告將場合保持了現狀,未敢擅自使用。在公證過程中,原告發現,原告的很多設備已經不見,且很多設備已經損壞,初步估算,損失高達500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未按時支付房屋、設備使用費,已經嚴重違約,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雙方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應予以解除;被告占用原告場地經營,應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屋、設備使用費至交還時止;被告如不再用原告場地進行經營,應及時進行清算,辦理交接手續,并支付房屋、設備使用費至交還場地時止,對于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進行賠償。原告的請求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2.要求被告依據合同約定組織清算;3.要求被告辦理交接手續,并歸還原告場地;4.被告支付房屋、設備使用費390萬元(從2016年9月1日起算,暫計至起訴之日,以后費用計至歸還場地之日止);5.被告支付設備損失費500萬元;6.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以上共計890萬元。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

1.確認原告偉茂公司與被告南百超市2011年10月28日簽訂的《合作經營合同》于2016年12月31日解除;2.被告南百超市對《合作經營合同》約定的經營事項進行清算;3.被告南百超市向原告偉茂公司支付房屋、設備使用費1,020,000元;4.駁回原告偉茂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5.駁回被告南百超市的反訴請求。

對被告的影響有:

案件目前處于上訴階段,最終的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無法判斷是否會對我公司損益產生影響。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執行情況如下:

20220413:因雙方不服法院重審一審判決,均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關鍵詞: 南百超市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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