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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要求 防范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

2021-04-12 10:26:15來源:經濟日報

我國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進一步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日發布消息稱,為完善我國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監管框架,明確系統重要銀行附加監管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起草了《系統重要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附加監管規定》),主要對附加資本提出不同梯次的要求,以及對恢復處置計劃方面作出規定。

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強化對系統重要銀行的監管,防范“大而不能倒”問題成為全球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系統重要銀行評估與監管主要包括發布評估辦法、出臺附加監管規定、確定系統重要銀行名單及差異化監管方案等工作。《附加監管規定》是系統重要銀行監管的一般框架,既考慮了系統重要銀行監管的國際慣例,也結合了我國銀行業的特點和實際監管需要,為確定不同組別和類型系統重要銀行的具體監管方案奠定了基礎。

“這是繼2021年1月1日實施《系統重要銀行評估辦法》后,我國在完善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監管框架、有序推進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監管中邁出的重要‘第二步’。”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表示,以此為基礎,人民銀行將會同銀保監會認真開展評估工作,及時發布我國系統重要銀行名單、出臺差異化監管實施方案,盡快達成“四步走”目標,率先實現對銀行類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的宏觀審慎管理。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分析師周茂華認為,《附加監管規定》明確了附加資本要求、恢復與處置計劃要求等,是此前監管制度的配套細則,有助于推動重要系統金融機構落實相關監管制度。

《附加監管規定》有何亮點?周茂華表示,一是文件就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細化、統一標準,有助于后續相關工作落地;二是對附加資本充分考慮我國銀行補充資本壓力和信貸合理擴張需求。

溫彬認為,《附加監管規定》從附加資本、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和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銀行提出監管要求,具體標準借鑒了國際慣例,同時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

業內人士表示,《系統重要銀行評估辦法》出臺確定了如何識別系統重要金融機構,一旦評估成為系統重要銀行,《附加監管規定》則明確如何對這些銀行進行監管。可以總結為三方面:加資本、“生前遺囑”、數據報送和風險提示。這意味著系統重要銀行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恢復計劃與處置計劃(又稱“生前遺囑”)是此次《附加監管規定》作為系統重要銀行附加監管的一項重要工具。據介紹,恢復計劃需詳細說明銀行如何從早期危機中恢復,確保能在滿足事先設定的觸發條件后啟動和執行。處置計劃需詳細說明銀行如何在無法持續經營時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風險。在制定計劃時,系統重要銀行要全面梳理重要實體、關鍵業務和自救資源,增加總損失吸收能力的要求,保障機構擁有充足的自救資源。通過恢復計劃與處置計劃的制定和審查,系統重要銀行要全面梳理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提高透明度、降低復雜,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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