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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協:證券公司應當強化對機構投資者、金融資產首次超過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的身份識別-世界關注

2023-03-29 20:53:29來源:中國證券網


【資料圖】

新華財經上海3月29日電(記者湯立斌)記者從業內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起草了《證券經紀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證券公司客戶資金賬戶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修訂形成了《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必備條款(征求意見稿)》《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必備條款(征求意見稿)》,于近期向行業征求意見。

據悉,此次制定的4項自律規則旨在配合《證券經濟業務管理辦法》的發布實施,指導證券公司更好地開展證券經濟業務。其中,《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并細化了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職責,督促證券公司嚴格履行投資者管理職責、營銷管理職責、合規管理職責、稽核審計職責,加強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

記者了解到,《實施細則》共設置27條內容,細化了投資者身份識別要求,明確證券公司應當要求投資者在6個月內辦理基本信息變更手續,按照賬戶實名制要求為投資者分別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并對機構投資者、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內金融資產(不包括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首次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強化身份識別。

《實施細則》完善了回訪要求,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的投資者回訪制度,規定證券公司每年回訪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戶總數(不含休眠賬戶及中止交易賬戶客戶)的10%。

《實施細則》將強化證券公司營銷活動統一管理,明確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營銷管理制度,規定營銷活動審核要求。同時,《實施細則》進一步強調不得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服務成本測算、傭金收取標準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

此外,《實施細則》規定了常規稽核審計的頻率,要求證券公司對總部證券經紀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常規稽核審計頻次為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同時,針對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實施細則》明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證監會派出機構、中證協報告,督促證券公司履職盡責,加強自律管理。

編輯:羅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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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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