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市場再迎新規 新規三大變化順應市場

2021-06-02 09:30:02來源:山西晚報

隨著資管新規過渡期進入倒計時,國內理財市場正在逐步規范。在征求意見稿發布半年后,影響銀行理財市場的又一重要新規正式落地。

上周四,《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出爐,將于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辦法》共八章69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是此前出臺的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及《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配套規定之一。在業內人士看來,隨著銀行系理財子公司籌建、開業數量日益增多,此時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尤為重要。

新規三大變化順應市場

如今,國內理財市場規模龐大,來自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的相關數據顯示,截至一季度末,國內銀行理財市場規模達25.03萬億元,同比增長7.02%;理財公司存續產品規模7.61萬億元,同比增長5.06倍。

另外,2021年是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后的最后一年,理財公司正在成長為國內銀行理財市場的主力軍。數據顯示,截至一季度末,理財公司存續理財產品余額7.61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5倍,占比30.4%。自2018年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始籌備以來,理財子公司逐漸成為資管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已有26家理財子公司籌建獲批,其中20家已開業,還有4家中外合資理財公司獲批籌建或開業,多元化競爭格局逐漸形成。此外,銀行理財市場的凈值化轉型穩步推進。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凈值型理財產品存續規模18.28萬億元,占比超過73%,較去年提高24個百分點,同業理財及嵌套投資規模持續壓降。

據山西晚報記者了解,為了適應市場及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系新變化,此次《辦法》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監管規定,并根據理財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相比于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修改后的《辦法》主要在適用機構范圍、禁止規定和過渡期這三方面有一定變化。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辦法》充分吸收采納科學合理的建議,主要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適用機構范圍。《辦法》名稱從原來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并明確理財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和銀保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理財公司,從而將外方控股的合資理財公司納入適用機構范圍。同時,結合現階段銀行理財業務實際,《辦法》明確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銷售業務活動參照執行,有助于維護監管標準一致

《辦法》的適用機構范圍從“理財子公司”擴充至“理財公司”,對于范圍擴展的原因,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理財公司設立后,產品銷售的相關法律主體擴展為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各方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的法律定位、權責關系、風險預期均發生變化,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相關規范。”

新規也進一步完善了禁止規定,禁止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防止變相宣傳預期收益率,更好促進產品凈值化轉型,推進打破剛兌預期。

另外,新規設置了6個月的實施過渡期。為機構做好業務制度、系統建設、信息登記和披露等準備工作預留時間,有助于整改工作穩有序進行。并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

互聯網臺暫未“入局”

在此次《辦法》中,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為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理財公司;和接受理財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包括其他理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辦法》堅持理財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理財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辦法》指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可以通過營業網點銷售理財公司理財產品,也可以通過官方網站、移動金融客戶端應用軟件(手機銀行客戶端)等自有的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

那么,理財公司產品到底能否在互聯網臺銷售?對此,《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也意味著短期內理財公司產品不得在第三方互聯網臺進行銷售。事實上,不僅是理財公司產品,去年以來,包括互聯網存款、互聯網貸款等業務都得到進一步規范。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現階段只允許理財公司、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在業內人士看來,在理財公司剛剛起步、市場辨識度不高以及投資者教育還需加強等情況下,《辦法》對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范圍的設定相對謹慎,沒有進一步擴大代銷機構范圍,有助于維持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也有助于投資者更好地辨別。同時,《辦法》禁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銷售私募理財產品,符合當前投資者接受度和投資慣。

中金公司相關人士分析認為,政策紅利對銀行理財的保駕護航不會一直持續,理財子公司應把握能力建設的關鍵窗口期。理財子公司在短期應聚焦產品凈值化、衡產品波動和收益率;在中長期,應逐步實現全產品策略布局、充分利用好理財子公司牌照紅利、率先實現產品差異化破局,同時應注重組織架構、業務中臺、薪酬建設的轉型重塑,以適應資本驅動特征明顯的資管行業要求。

據山西晚報記者了解,如今,包括中信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光大銀行、農業銀行等在內的10余家銀行均啟動了理財產品遷移至旗下理財子公司的移行工作。

打破剛兌付再添新舉

對于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行為,此次《辦法》也著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行為規范。

具體而言,《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18條“紅線”,包括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單獨或突出使用絕對數值、區間數值展示業績比較基準;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強制捆綁、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提供抽獎、回扣、饋贈實物、代金權益及金融產品等銷售理財產品;違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資者進行短期、頻繁購買和贖回操作;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投資者簽署銷售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投資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資者持有本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或隱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利用或者承諾利用理財產品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給予、收取或索要理財產品銷售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惡意詆毀、貶低其他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理財產品;截留、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違法違規提供理財產品投資者相關信息;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銷售業務,私自推介、銷售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通過營業網點或電子渠道提供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銷售相關文件和資料;未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時間發行理財產品,或者擅自變更理財產品的發行日期;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前,辦理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發布理財產品宣傳推介材料等。

山西晚報記者了解到,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辦法》也通過進一步厘清理財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和投資者三方權責,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加強銷售過程中信息全面登記,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兌付。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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