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財務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未按規定及時披露 深交所對冀中能源及相關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

2022-03-07 06:58:14來源:智通財經

3月3日,深交所對冀中能源(000937)(000937.SZ)及相關當事人予以通報批評。經查明,2016年12月6日,該公司披露的公告顯示,公司與關聯方冀中能源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財務公司”)簽署《金融服務協議》,約定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額(含應計利息)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億元,協議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財務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額為123.40億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63.03%,未按規定及時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及信息披露義務。冀中能源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趙兵文、時任總經理趙生山、現任董事會秘書兼總會計師鄭溫雅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誠信勤勉義務,違反了深交所相關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對此,深交所決定對冀中能源以及公司時任董事長趙兵文、時任總經理趙生山、董事會秘書兼總會計師鄭溫雅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關鍵詞: 通報批評 冀中能源 金融服務協議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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