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風險】華嶸保理訴福興房地產等合同糾紛

2022-04-19 15:35:12來源:同花順金融研究中心

根據江西長運披露的消息:

最新公告日期原告被告涉案金額(萬元)進度
2022年4月19日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銀通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馮偉,陳林根1700.0000一審判決
基本情況如下:

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告: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銀通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馮偉,陳林根。2017年10月,被告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于都福興公司)作為保理申請人向原告(即保理商)申請應收賬款融資保理服務,雙方簽訂了一份編號為HR-FX-20171026的《保理業務合同》(以下簡稱保理合同),約定原告向于都福興公司提供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款人民幣1700萬元,融資期限為24個月(其中放款之日滿12個月償還680萬元,滿24個月結清所有款項),利率為13.5%/年,每三個月支付一次利息,逾期利率為18%/年等。還約定于都福興公司將其開發的于都縣“圣世廣場”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銷售款作為保理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以原告名義設立保理專戶收取。

依據保理合同的約定,原告已向于都福興公司提供了人民幣1700萬元的應收賬款保理融資款。為擔保保理合同項下于都福興公司債務的履行,被告李桂生和方媛,以及被告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銀通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分別向原告出具了《保證書》,擔保人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銀通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自愿為上述保理合同項下于都福興公司的債務的履行向原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責任;另外,被告陳林根、馮偉分別與原告簽訂了《股權質押合同》,約定被告陳林根、馮偉以所持有的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100%的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并辦理相關質押登記手續。2018年8月10日,原告與于都福興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將上述保理合同項下部分款項680萬元的還款期限約定至2019年12月20日償還。目前,上述保理融資款還款期限早已屆滿,經原告多次催收,于都福興公司以及相關的擔保人并未向原告清償債務。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資款本金人民幣1700萬元及利息(利息具體如下:暫計算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利息為4,213,940.65元;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保理融資款1700萬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項為基數,按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計算);(2)判令被告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為實現本案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用人民幣16萬元;(3)判令被告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銀通汽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普通合伙)、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對被告于都縣福興房地產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上述第1項和第2項所列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陳林根、馮偉出質的被告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100%股權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第1項和第2項全部債權;(5)本案訴訟費全部由各被告共同承擔。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

1、被告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700萬元,并支付利息4,213,940.65元(利息已計至2020年9月30日,后段利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按照2020年10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2、被告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6萬元;

3、被告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對上述第1、2判項確定的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桂生、方媛、于都縣長運實業有限公司、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于都縣榮華客運出租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江西新世紀汽運集團于都長運有限公司追償;

4、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林根持有的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60%的股權享有質權,并有權就處分該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5、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對被告馮偉持有的江西省銘順投資有限公司40%的股權享有質權,并有權就處分該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6、駁回原告深圳市華嶸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被告的影響有:

本次訴訟判決為一審判決,后續執行情況尚存在不確定性,因此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華嶸保理對本訴訟所涉及的應收保理款已計提壞賬準備1,174.36萬元,計提比例為69.08%。

執行情況如下:

20220419:近日,華嶸保理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粵0391民初10025號《民事判決書》

關鍵詞: 合同糾紛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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