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視點!勁嘉股份收警示函 實控人喬魯予被采取留置信披違規

2022-07-23 09:22:54來源:同花順財經

北京7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日前公布了《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侯旭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16號)顯示,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嘉股份(002191)”,002191.SZ)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喬魯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總經理侯旭東于2022年4月1日簽收相關通知書后,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導致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項。

深圳證監局判定,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侯旭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勁嘉股份、侯旭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勁嘉股份2021年年報顯示,喬魯予,中國籍,澳大利亞長期居住權,高中學歷。2003年至2006年,任公司董事長;2006年至2010年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長,任期至2023年5月11日。實際控制人喬魯予因被留置,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由公司董事、總經理侯旭東代為履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責。


【資料圖】

侯旭東,中國籍,無永久境外居留權,中專學歷,高級經濟師。2003年至2007年5月,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2007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公司董事、安徽安泰新型包裝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現任公司董事、總經理,任期至2023年5月11日。

勁嘉股份2022年4月15日披露《關于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被立案調查的公告》稱,公司董事會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公司總經理侯旭東通知,其于2022年4月1日簽收上猶縣監察委員會簽發的關于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喬魯予進行立案調查并實施留置的通知書。侯旭東考慮因喬魯予不參與公司具體經營管理,其個人判斷喬魯予被立案調查事項與公司無關且不影響董事長正常履職,故未向公司董事會報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知悉立案調查的進展及結論,經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被立案調查、重大訴訟及仲裁、重大處罰、違規擔保、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銀行賬戶被凍結等情形。經公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統查詢,喬魯予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5%以上股東在公告披露日的前一個月內均不存在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公司也未收到前述人員的減持計劃通知,公司不存在泄漏內幕信息的情形;內幕信息知情人書面確認不存在泄漏內幕信息的情形,也未在知悉該等情況之日起買賣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三)公司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四)公司出現股東權益為負值;

(五)公司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賬準備;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七)公司開展股權激勵、回購股份、重大資產重組、資產分拆上市或者掛牌;

(八)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或者出現被強制過戶風險;

(九)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主要銀行賬戶被凍結;

(十)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二)獲得對當期損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重大自主變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其他有權機關重大行政處罰;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或者職務犯罪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八)除董事長或者經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身體、工作安排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達到或者預計達到三個月以上,或者因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且影響其履行職責;

(十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披露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重大事件的報告、傳遞、審核、披露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立即履行報告義務;董事長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并敦促董事會秘書組織臨時報告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明確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當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16號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侯旭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勁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侯旭東:

你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喬魯予于2022年3月31日被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你公司董事、總經理侯旭東于2022年4月1日簽收相關通知書后,未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導致你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項。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下同)第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侯旭東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侯旭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于收到本決定書后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書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7月19日

(責任編輯:孫辰煒)

關鍵詞: 勁嘉股份 實控人喬魯予被

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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