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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充電事關群眾利益,浙江: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費用

2024-12-05 18:10:28來源:澎湃新聞

電動自行車的充電是一件小事,卻是廣大人民群眾的剛需,充電收費的規范與否事關群眾切身利益。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12月4日從浙江省發改委官網獲悉,日前該委與省市場監管局聯合下發《關于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收費行為的通知》,在嚴格規范充電收費行為的同時,倡導充電建設服務各環節主體單位降低充電服務費,減輕群眾充電負擔。

《通知》明確,充電費用實行價費分離,嚴格明碼標價。充電費用主要包括充電電費和服務費。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充電場所、手機應用程序、微信公眾號等醒目位置分別標示充電電價、服務費項目與收費標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單次充電結束后,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向用戶推送計費模式、充電時長、充電電量以及收費金額等信息。對已納入當地增建改建計劃的充停場所,原則上應從建設完工之日起,實現充電設施電量單獨計量和價費分離,其他場所原則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實現充電電量單獨計量和價費分離。

《通知》要求嚴格落實有關電價政策,推動電網直接供電服務。居民住宅小區內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電網企業、物業單位、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用戶等環節主體間應按居民合表用戶電價計收充電電費,報裝主體可自愿申請執行峰谷分時電價,選定后在12個月之內保持不變。峰谷分時電價在居民合表用戶電價的基礎上,高峰時段(8:00-22:00)上浮0.03元/千瓦時,低谷時段(22:00-次日8:00)下浮0.25元/千瓦時。具體電價水平見下表。

居民住宅小區以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電價政策執行。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區的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原則上應當由電網企業直接供電。

《通知》將推動降低充電服務費,減輕群眾充電負擔。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充分考慮戶外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屬性和民生屬性,按照彌補成本、合理收益、誠實信用原則,結合市場供需狀況,合理制定充電服務費標準。鼓勵發揮國企的示范引領作用,倡導充電設施建設、物業服務等環節主體單位,主動讓利,降低成本,降低充電服務費用,減輕群眾充電負擔。

《通知》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2022年2月16日印發的《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函〔2022〕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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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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